衡水市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12-22 16:46:22

为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和《河北省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评选表彰道德模范,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二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评选表彰道德模范要坚持面向基层群众,重在推动工作,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道德模范是市文明委授予公民在道德领域的崇高荣誉称号。在此基础上,从道德模范中选出全市道德楷模,同时以市文明委名义进行表彰。全市道德楷模和道德模范评选分别表彰10人左右,表彰均设“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和“孝老爱亲模范”五个奖项;每届每个奖项各表彰2人左右。

  第四条全市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每两年举办一届,凡符合全市道德模范参评标准的衡水市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均可被推荐为全市道德模范人选。

  第五条全市道德模范可作为全国、全省道德模范候选人向上推荐。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由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作为主办单位,成立全市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市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明办),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市可由文明办牵头,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及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各地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各地活动组委会),负责本地道德模范评选推荐工作。市直工委、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可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道德模范评选表彰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推荐评选

  第八条每届评选表彰活动开始时,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发出评选表彰道德模范的通知,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刊发消息,公布道德模范的评选标准、推荐和评选办法等,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第九条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其主要事迹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第十条每个公民在同一届评选中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当选者不再参加以后各届全市道德模范的评选,但可作为先进典型向上推荐。

  第十一条道德模范候选人的产生,采取属地推荐、系统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每届评选表彰活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别的候选人,各县市区可每类推荐23名;市直工委可每类推荐2名,开发区和衡水湖管委会推荐候选人为每类1名。往届全市道德模范需参评全国、全省道德模范的人选可另行推荐。全市活动组委会和各地活动组委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推荐的专用电子邮箱、收信地址和推荐起止日期。各地群众以及各级各类组织可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向所在地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也可直接向全市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全市活动组委会接到群众推荐的人选后,及时转告被推荐人所在地活动组委会。

  第十二条各地活动组委会按照道德模范评选标准和工作要求,对群众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审核,并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在本人单位和所在社区或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要专门征求当地计划生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党员和公职人员还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从事经营活动的被推荐人选须征求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推荐质量。

  第十三条各地活动组委会将推荐的候选人(包括往届全市道德模范参评全国、全省道德模范的人选)事迹以及参评奖项与类别,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不少于5天的集中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集中公示后,各地活动组委会要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报同级文明委审批,审批后按奖项类别分别填写道德模范推荐表,撰写主要事迹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市活动组委会。

  第十五条充分体现评选表彰活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市活动组委会根据这一原则,对各地推荐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定道德模范候选人。

  第十六条市活动组委会将道德模范候选人的事迹在市直主要媒体进行不少于10天的集中公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公示结束后,市活动组委会提出全市道德模范候选人名单,报市文明委审批。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市文明委作出表彰全市道德模范的决定,向全市道德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十八条按照规定程序和全国、全省活动组委会有关要求,将部分全市道德模范作为候选人向上推荐。

  第十九条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以及都市类报刊,要对全市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持续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

  第二十条对每届全市道德楷模一次性奖励3000元,每届道德模范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时,由市财政设立“衡水市道德模范扶困专项资金”,建立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的长效机制,各级文明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市文明办将参照河北省文明办《关于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文明办〔20082号],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进行帮扶。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评选表彰道德模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各地活动组委会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全市道德模范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各地文明委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文明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相关奖励和帮扶待遇等。

  第二十三条评选表彰道德模范活动坚持公益性,不搞商业运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机谋利。

  第二十四条各地活动组委会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编辑:刘柳岐  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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