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评选第十届“十佳文明市民标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30 09:07:16

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工委、衡水经济开发区工委、教育工委:

根据衡水市文明委《关于开展争做文明市民活动的实施意见》,衡水市第十届“十佳文明市民标兵”评选活动现在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衡水市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大、中专学生,个体私营工商者,街道社区居民和农民。

二、评选程序:

1、“文明市民标兵”从基层的市民群众中产生。要把评选活动宣传发动到辖区内最基层的单位、社区、车间、班组,进行层层评选,层层表彰。各单位、社区要在评选表彰各自层级“文明职工”、“文明居民”的基础上,择优报上级文明办。

2、对申报的市级“文明市民标兵”候选人要在本单位、社区等范围内公示,并充分征求政法、计生、610办公室的意见,确保没有任何问题后,报市文明办。

3、市文明办将组织“文明市民标兵”候选人事迹讲评会,由工会、团委、妇联、社区办和相关行业部门组成的评议团对候选人的先进事迹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得出名次。

4、对入选的“文明市民标兵”候选人,市文明办将组织人员,到其所在单位、社区进行事迹核查。确认事迹属实后,在《衡水日报》公布“文明市民标兵”候选人事迹简介,组织广大群众公开投票,根据得票结果,评出“十佳文明市民标兵”和“十佳文明市民”。然后,报市文明委和市委、市政府审批、命名表彰。

三、申报名额分配:

每县市区:   4

市直工委:   4

开发区工委: 2

教育工委:   2

四、时间要求:

请以上各单位于2008314日(周五)前,将候选人的翔实事迹材料、事迹材料简介(500字左右)和申报表,全部配电子文档(word形式),报市文明办。

 

1衡水市文明市民标准

 

 

 

 

衡水市文明办 

                                     2008221


衡水市文明市民标准

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实践公民道德规范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方面有突出事迹,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衡水市《文明市民公约》、《衡水市民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做到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市民。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热爱集体,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在单位做一个好职工。

四、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具有较强的家庭责任感,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自觉倡导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生活态度积极向上,生活方式健康文明,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

五、在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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