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明办关于加强文明单位日常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30 17:06:46

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工委文明办,衡水开发区:

根据《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各级文明单位日常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文明单位称号是党委和政府授予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各文明单位要在门前最显要位置悬挂文明单位牌匾,其他级别的同类荣誉牌匾放在荣誉室里。文明单位被命名满二年未被重新命名的,其荣誉牌匾不得再悬挂。

二、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届满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收回文明单位荣誉牌匾。荣誉证书作为历史荣誉凭证由单位留存。

三、各省市级文明单位每年度要向市文明办汇报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要积极参加省市文明办部署的各项工作。原则上市文明办每年度对省市级文明单位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考评检查一次,对不符合标准,不能得到社会认可、失去典型和示范作用的,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消荣誉称号。对于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将在文明办系统简报、刊物和各新闻媒体进行公告通报。被撤消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重新申报文明单位时,原则上要从县级文明单位开始申报。

四、根据《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和省文明办通知要求,各级文明委负责总结和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并由各级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未经各级文明委批准,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展演、巡礼等集中宣传活动,如有发现,要按照《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市文明办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宣传、展示、社会公益、捐助等,均以市文明委或文明办正式公函、通知的形式部署。如发现有任何借用省、市文明办或领导名义的由其他个人或单位组织的文明单位活动,各文明单位要及时向市文明办反馈,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

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工委文明办,衡水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对本辖区内各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进行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要提出警告、批评、通报,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以确保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严肃性、先进性。

 

衡水市文明办

2008916

编辑:刘柳岐  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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